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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农监阳光贷(农监贷))

2024-11-30 19: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网络整理

摘要: (一)产品定义:   “农监阳光贷”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存放于指定专业仓储库中的农副产品作为质物出质给本行作为质押担保,本行委托监管方对质物进行监管,向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业务。 (二)产品优势:   ...

(一)产品定义:
  “农监阳光贷”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存放于指定专业仓储库中的农副产品作为质物出质给本行作为质押担保,本行委托监管方对质物进行监管,向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业务。

(二)产品优势:
  1.借款人利用仓储的农副产品作为质物,有效解决农副产品行业融资担保难题;

  2.借款人可通过提前归还授信的方式赎回相应价值部分已质押货物,抓住商机,及时变现货物;

  3.用于质押的农副产品范围广。

(三)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除此之外借款人还应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与供应商有长期、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

(四)贷款额度:
  借款人资金需求,结合质押物评估价值及质押率审慎确定,且不超过质押货物价值的50%。

(五)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具体期限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

  1.贷款期限原则上应小于出质人存货存储期与应收账款回收期之和;

  2.原则上要求质押货物的保质期限应大于或等于贷款期限的两倍;

  3.贷款期限应不长于对应的质物仓储保管期限。

(六)利率定价:
  1.利率按照本行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2.相关费用,按照下述要求办理:

  (1)本业务项下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由本行承担;

  (2)本业务项下保管、监管、提存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仓储方、监管方协商确定;

  (3)本业务项下保险费(如有)由本行和出质人协商后按照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七)贷款准入条件:
  1.借款人应满足:

  (1)指定本行存款账户为出售货物所得货款的回笼账户,接受本行监督,出售货物资金优先偿还本行融资业务;

  (2)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与供销商有长期、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

  2.出质人应满足:

  (1)出质人自愿接受将质押货物存放于本行指定的监管库中储存,实现质押货物的移交占有,并按照要求无条件接受监管方监管;

  (2)出质人同意投保质物全额自然灾害保险,质权人为本行;

  (3)出质人同意与质权人、仓储方(共同监管人)及监管方签署四方协议及办理质押手续;

  (4)同意跌价补偿机制,如农副产品价格下行到原价值的70%时,出质人无条件同意利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或者处置部分质押物偿还本行融资业务;

  (5)指定本行存款账户为货款回笼账户,接受本行监督,确保质押物正常销售出货时,销售收入优先偿还本行融资业务;

  (6)有稳定的购销渠道,与供销商有长期、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

  3.质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质物应为出质人正常经营周转中的存货等,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

  (3)质物能够与出质人、监管方的其他货物明显区隔,实现特定化,并能够转移占有;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押物的相关规定,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贬值、变质、损耗、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

  (5)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货物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

  (6)应根据仓储货物受毁损、灭失及变质等风险状况,综合判定仓储货物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如需购买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质押权人应为本行,保单正本交本行保管,保险费由本行和出质人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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