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兴铁-“国企赋能贷”业务,是指原借款人在本行存量到期贷款本金无法及时、足额偿还时,先由合作机构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金,本行再向新借款人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偿还合作机构的贷款。 一、“国企赋能贷”的对象、范围、条件 1.贷款对象 “国企赋能贷”的发放对象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 2.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签署相应的合作协议。 3.基本原则 必须有利于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有利于清收贷款本息;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批、发放和管理。 4.新借款人应与原借款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其不同身份可分为四类: (1)新借款人为原贷款的担保人,如第三方保证贷款、联贷联保等业务中的担保人; (2)新借款人为原借款人的关联方,如借款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 (3)新借款人为原借款人的债务付款方或付款担保方、合作方,如贸易对手、资金往来方等; (4)经本行确认具备还款能力且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的其他客户。 5.贷款条件: (1)新借款人和原借款人原则上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签署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2)原借款人面临还款压力,新借款人(可为单方或多方)愿意承担原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且与原借款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新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弱于原借款人,或“国企赋能贷”有利于本行弥补债权瑕疵、加固债权、化解风险; (4)新借款人承接贷款金额与其实际偿付能力相匹配; (5)新借款人为本行已授信客户的,其存量债务偿还不受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担保方式和用途 1.“国企赋能贷”要严格按照本行现行规定落实担保措施。另行提供担保措施的,其风险缓释能力应不弱于原担保;维持原担保措施的,其风险缓释能力应在授信调整期内保持稳定,并尽可能通过追加保证、抵(质)押物等方式加固债权。 2.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原抵押登记解除前,应对是否存在抵押人涉诉、抵押物被重复抵押或轮候查封等影响本行债权优先受偿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3.如新借款人为原抵押人,应确保原抵押权继续合法有效;如新借款人为原保证人,原则上应追加原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新保证人,并尽可能追加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4.对于因抵(质)押权担保事项发生变化,按规定需办理抵(质)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5.“国企赋能贷”不得用于: (1)不符合国家产业、国土、环保、资源和城市规划等政策的客户和项目; (2)股本权益性投资; (3)违反国家规定的有价证券、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 (5)其他国家明确禁止的用途。 三、“国企赋能贷”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计息 1.“国企赋能贷”的金额应根据新借款人偿债能力、现金流等情况综合确定,且不超过原借款人在本行剩余存量贷款本金(基于不良信贷资产重组盘活的除外)。 2.“国企赋能贷”的期限应根据新借款人偿债能力、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含)。 3.“国企赋能贷”的利率应在符合本行贷款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企赋能贷”的类型和项目特点区别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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