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是指阜新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适用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基本要求: 1、客户的条件: (1) 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2) 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3)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4) 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用等级符合阜新银行贷款要求; (5) 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在浙商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阜新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6) 阜新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2、贷款项目的条件: (1)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 (3)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或划拨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出让或划拨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项目资本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5%,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 (6)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阜新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对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 军事设施;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7)阜新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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